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根据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即包括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在线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解释》对上述罪名的入罪标准作了明确: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具体从违法信息数量、传播范围等方面加以判断;致使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具体从泄露的用户个人信息数量、后果严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断;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具体从相关证据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证据灭失的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加以判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重要程度、前科情况、造成后果等方面加以判断。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详细情况,《解释》从如下几个维度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一是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数量。《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两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
二是违法所得到的的数额。《解释》规定,违法来得到的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三是前科情况。《解释》规定,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属于“情节严重”。
“我们从惩治设立违法犯罪网站开始,将打击犯罪的环节向前推进了一步。不是等到行为人进行了严重犯罪才开始惩罚,而是从设立网站开始就要进行严厉惩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解释》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置了比较低的入罪门槛。《解释》专门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网站,设立一个,就构成犯罪。
《解释》还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能够准确的通过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能够准确的通过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编者按:近期,互联网应用适老化改造成为舆论热点。相比尚不熟悉互联网的老人,已经能够熟练掌握互联网应用操作的老年网民同样面临网络谣言、网络诈骗、虚假广告等陷阱,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远低于年轻网民。…
在现代社会数字化与智能化快速的提升的当下,老年人与互联网之间的“数字鸿沟”已成为必须逾越的课题。2020年底,工信部正式印发《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