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狮山分局处理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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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分局对你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款申报交纳状况做了查看,违法现实及处理决议如下:

  你在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所具有的土地未依规则足额做申报交纳,详细状况如下:

  经核实,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你在狮山镇范围内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153084.27平方米[分别为:国有土地证号国用(2003)特180042号,土地用处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24156.41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国用(2003)特180043号,土地用处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21997.56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国用(2003)特180044号,土地用处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11600.07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国用(2003)特1800121号,土地用处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24229.25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国用(2003)特1800131号,土地用处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71100.98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赞同佛山市乡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规范的批复》(粤府函〔2008〕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八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规则,你应申报交纳土地使用税见下表:

  经我分局告诉申报后,你仍未按规则处理上述土地的交税申报,你合计少申报交纳所属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土地使用税2,296,264.0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你的上述行为现已构成了不申报不缴少缴应交税款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你未依规则的期限交纳的税款2,296,264.05元追缴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你不申报不缴少缴的应交税款2,296,264.05元追缴入库。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交纳或解缴之日止,对滞交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同时交纳。

  以上应缴税款合计2,296,264.05元(大写:贰佰贰拾玖万陆仟贰佰陆拾肆元零角伍分),限你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狮山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交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则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分局在交税上有争议,必须先按照本决议交交税款及滞纳金或许供给对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金钱缴清或许供给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承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请求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