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议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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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讲述公告内容的实在、精确和完好,对公告的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负连带责任。

  2022年4月8日,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广晟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稽察局《税务处理决议书》粤税稽察[2022]8号,现将有关状况公告如下:

  进出口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从上海闺酋交易有限公司处购买货品获得不符合相关规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8份,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不含税金额算计56,667,014.69元,税额算计9,633,392.57元,价税算计66,300,407.26元。形成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少缴增值税9,633,392.57元,少缴城市保护建造税674,337.48元,少缴教育税附加289,001.78元,少缴当地教育附加192,667.85元。一起上述发票触及货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本钱56,667,014.69元,形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进出口公司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从上海闺酋交易有限公司处购买货品获得不符合相关规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本次查看应补缴增值税9,633,392.57元,应补缴城市保护建造税674,337.48元,应补缴教育税附加289,001.78元,应补缴当地教育附加192,667.85元。应调增2017年应交税所得额56,667,014.69元,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4,166,753.6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细则》第七十五条规矩,对进出口公司未按规矩期限少缴的增值税、城市保护建造税、企业所得税,除期限追缴外,按规矩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进出口公司承受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稽察局的《税务处理决议书》,不请求行政复议。

  2、依据《企业管帐准则第28号——管帐方针、管帐估量改变和过失更正》的规矩,进出口公司按照《税务处理决议书》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不属于《企业管帐准则》中前期过失的景象,不触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更正调整。本次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估计将削减2021年年度净利润约39,519,264.59元(其间补缴税款24,956,153.35元,滞纳金14,563,111.24元)。

  3、上述违法现实发生在2017年期间。截止2021年9月30日,公司总财物59.96亿元,净财物18.14亿元,2021年前三季度完成归母净利润1.26亿元(未经审计数)。现在进出口公司出产运营活动正常,截止2021年9月30日,进出口公司总财物205,695.99万元,净财物29,727.89万元,2021年前三季度完成净利润3,265.94万元(未经审计数)。本次税务处理对公司继续运营未构成严重影响。

  4、经公司核对,上述处分决议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矩》(2022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和第9.5.3条中规矩的严重违法强制退市景象。

  5、本次进出口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议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发生严重影响;对公司财务报表发生必定的影响,但估计不构成对公司财物、负债、权益或运营效果发生严重影响。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整体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将认真学习有关法令和法规,进步诚信交税认识,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办理,以更活跃的情绪做好各方面作业,实在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