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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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以199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基础,在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法律已经修改多年,《民法典》出台的情况下,针对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赔偿案件审理、总结近年来的经验和做法,经过多层次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提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全文共33条,明确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要件和责任分担,明确了合法权益的内涵,界定“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范围,明确赔偿决定等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严格落实国家赔偿法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亦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据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负责的人介绍,《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对上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是否积极作为,行政行为能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为;根据行为结果是否出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行政行为又可大致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这位负责人强调,行政机关不仅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行为违法造成损害要承担行政赔偿相应的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和事实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为了进一步厘清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审理对象,《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行政赔偿决定、不予赔偿决定以及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

  “科学界定损害赔偿范畴,体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说,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仅赔偿侵犯财产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赔偿案件的自身特点,借鉴民事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以及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均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同时在兜底条款明确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直接损失,最大限度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还列举了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赔偿金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行情报价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能够使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针对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大的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可以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上述负责人说。

  此外,《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赔偿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履行方式及判决方式,并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