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户更好的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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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0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6号国务院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公布。该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重点就规范网络内容信息、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防治网络沉迷等作出规定。

  纵览新闻客户端、河北新闻网(燕赵都市报)联合石家庄市律师协会,邀请了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与老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的14名专业律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进行解读。

  网络经营者在网络站点平台中对未成人的信息保护有哪些义务及责任?国家网信、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对未成年权益的保护应尽哪些监管责任和义务?《未成年网络保护条例》对未成年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方面有哪些完善?如何防范个人信息处理者过度收集和索取个人信息?

  针对这些具体问题,本期邀请了嘉宾邢晓宇律师,邢律师就该条例的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进行解读。

  邢晓宇律师,河北张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石家庄市律协未成年人与老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正定县凯华中学法制副校长。

  第二十九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马停止传输有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该信息。

  解读:本条更强调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预防和干预责任,对网络经营者提出了更细化的、严格的责任,并且根据网络内容信息的危害程度,明确分类治理的基本思路。

  对于淫秽、色情、暴力、、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网络欺凌、利用互联网组织教唆违法犯罪行为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内容信息采取绝对禁止性治理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若发现以上内容在其平台内传播,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

  对于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采取相对限制性治理措施,即要求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服务醒目位置、易引发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若发现上述信息未做显著提示的,应当要求作出提示,否则将对该信息作出传输限制。

  问:国家网信、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对未成年权益的保护应尽哪些监管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国家网信、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的,或者发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依法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解读:该条规定了国家网信、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假如发现有违反本条例中规定的网络内容信息规范的情形,该上述各部门就能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立马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另外,对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依法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措施,达到阻断传播的目的。

  第三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实际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提供未成年人实际身份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主播实际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户更好的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解读:本条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未成年人实际身份信息有关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要求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建立网络主播实际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相较于过往软件注册者提交手机号码注册账号以实现实名制要求的传统模式,本条亦是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服务时提供实际身份信息的义务要求,据此,今后未成年人注册微信、微博等网络站点平台账号,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提交更多的实际身份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等。同时,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可能还需要设置专门的人脸识别机制,以履行“实际身份信息动态核验”要求。

  第三十二条个人隐私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隐私信息范围的规定,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为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处理未成年人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解读:本条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的信息收集必要原则,旨在防范网络站点平台非法获取、超范围收集、过度索权等侵害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目前,针对网络产品和服务平台的“基本功能服务”的定义及其分类,尚没有已出台的规定或国家标准,但国家网信办等部门曾在《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隐私信息范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App分类并明确了各类App的基本功能服务、收集个人隐私信息应满足的基础要求以及常见服务类型App必要个人隐私信息的使用上的要求。但是,因为《规定》发布时间相对较早,目前各类App、小程序及其他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产品和服务,并不一定能精准落入《规定》罗列的分类内,因此哪些功能属于“基本功能”,实践中如何具体认定等问题,可能还需要立法与执法部门在之后进一步明确。(纵览新闻 丁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