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规定生效!这些网络行为被明确为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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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个法案最大的亮点在于,对一些常见的网络活动进行明确立法,这个法规很重要,严重关系互联网创业者的利益。

  例如: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因为以前没有明确规范这些行为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多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而这次是明确下来了。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靠注册小帐号进行引流方式,在本规定出台后,那么这个行为就“操纵账号”违法行为。

  《规定》提出,鼓励网络内容信息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宣传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体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等内容的正能量信息。网络内容信息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内容的违法信息,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和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内容的不良信息。

  《规定》强调,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内容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规定》要求,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不良信息。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内容信息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鼓励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重点环节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正能量信息,不得在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不良信息。

  《规定》明确,网络内容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违法信息,防范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不良信息。网络内容信息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答:出台《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建立完整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白准确地提出,建立完整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公司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方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互联网空间。加强网络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有利于建立完整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二是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需要。互联网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互联网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制定实施《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治理任务,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答:《规定》中所称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内容信息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完整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互联网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答:《规定》明确了正能量信息、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具体范围。鼓励网络内容信息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正能量内容的信息。明确网络内容信息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和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问:为了使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更好地履行内容信息管理主体责任,《规定》明确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内容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机制。明确了平台运行环节管理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算法推荐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广告管理制度、平台公约和用户协议制度、举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等。明确了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包括不得传播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传播不良信息,鼓励在重点环节传播正能量信息,不得在重点环节呈现不良信息等。

  答:《规定》明确,网络内容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信息和参与网络活动时应当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违法信息,防范和不良信息。鼓励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做监督。明确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依法依约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明确网络内容信息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答:《规定》鼓励行业组织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不良信息;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治理意识;推动行业信用评估体系建设,建立评价奖惩机制。

  答: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完整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对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履行内容信息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等。

  问:对违反《规定》要求的网络内容信息生产者、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网络内容信息服务使用者,明确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规定》明确了网络内容信息生产者、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网络内容信息服务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相衔接的体系化规定。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内容信息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完整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互联网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工作。

  第四条网络内容信息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一)宣传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体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第七条网络内容信息生产者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和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第八条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内容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经营事物的规模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内容信息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鼓励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

  (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

  (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内容信息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内容信息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

  第十二条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三条鼓励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条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按照每个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对应服务。

  第十六条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网络内容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和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条鼓励网络内容信息服务使用者热情参加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做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一条网络内容信息服务使用者和网络内容信息生产者、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网络内容信息服务使用者和网络内容信息生产者、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不可以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网络内容信息服务使用者和网络内容信息生产者、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网络内容信息服务使用者和网络内容信息生产者、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不可以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方法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五条网络内容信息服务使用者和网络内容信息生产者、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二十六条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内容信息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鼓励行业组织并且开展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意识。

  第二十九条鼓励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评估体系建设,依据章程建立行业评议等评价奖励惩罚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激励和惩戒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

  第三十条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完整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内容信息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履行内容信息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有一定的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一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做评估。

  第三十四条网络内容信息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内容信息,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网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完整网络内容信息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网络内容信息生产者和网络内容信息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内容信息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内容信息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内容信息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内容信息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内容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内容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