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揪出一堆问题!券商、会所、律所均被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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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有几率存在未充分披露设立时形成的事实代持、股权激励有关披露不准确等情形。保荐人未审慎研判设立时所形成的事实代持,未审慎核查发行人股权激励相关文件,未充分研判代持协议和代收关系。发行人律师对设立时协议约定持股票比例与工商登记持股票比例差异未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研判实质。审计机构未充分关注股权激励隐含服务期事项,也未对授予日确认依据进行最大限度地考虑,会计处理不准确。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存在少量收入、费用确认跨期问题。审计机构未对跨期情况做充分关注和核查。

   现场检查发现,审计机构部分审计事项底稿记录不充分,如对金额大于重要性水平的客户(光大银行、重庆农商行、山西银行等)未进行函证,直接执行替代审计程序,底稿未记录不函证的原因;对中信银行应收账款和收入的函证仅包含理财分销平台项目,未将理财代销机构联调项目应收账款和收入金额纳入函证,底稿未记录原因;部分应收账款和出售的收益回函未加盖被询证者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而是部门章,底稿未记录原因及有关说明。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个别项目进展缓慢,存在减值迹象,但发行人未对相关项目计提跌价准备。审计机构未对部分项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进行审慎核查。

  问题4、关于历史沿革中股权变动、股权代持、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准确性

  (1)发行人前身**有限设立早期,各创始股东的工商登记持股票比例与约定实际享有的权益比例存在一定的差异。之后,各方通过股权转让、增资已将差异情形消除。

  (2)**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发行人净资产数额发生调整,评估报告也相应进行了调整,申报材料对调整背景未予充分说明。

  (3)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有几率存在未充分披露设立时形成的事实代持、股权激励有关披露不准确等情形。保荐人未审慎研判设立时所形成的事实代持,未审慎核查发行人股权激励相关文件,未充分研判代持协议和代收关系。发行人律师对设立时协议约定持股票比例与工商登记持股票比例差异未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研判实质。审计机构未充分关注股权激励隐含服务期事项,也未对授予日确认依据进行最大限度地考虑,会计处理不准确。

  (1)说明**有限设立初期,工商登记持股票比例与实际享有权益比例存在一定的差异的原因,差异调整的主要过程,各方是不是真的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2)说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调整的具体原因,调整前后的主要差异。

  (3)对设立以来形成的股份代持、股权激励相关情形进行进一步梳理,并严格依据相关规则、指引进行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说明产生原因及整改情况。

  1、访谈发行人各创始股东,了解其工商登记持股票比例与实际享有权益比例存在一定的差异的原因,差异调整的主要过程,各方是不是真的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2、取得并核查了各创始股东签订的《股东协议书》,创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及后续向开科有限继续出资以调整相关差异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

  4、获取股改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调整前后的财务报表进行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列示相关差异情况,确认差异调整原因,并复核差错更正是不是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5、查阅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会、股东会等决议文件、股权激励计划、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等,确认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

  6、获取迟立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和代持协议,查阅了迟立辉收取激励对象认购价款的银行流水;

  7、复核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股份支付的计算过程、股份支付费用所计入的期间及核查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不是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检查指导审慎判断授予日的确认,复核按照有隐含服务期分摊股份支付的金额,确认调整前后对原申报财务报表股份支付的影响金额。

  1、访谈并向发行人各创始股东了解其工商登记持股票比例与实际享有权益比例存在一定的差异的原因,差异调整的主要过程,各方是不是真的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2、取得并核查了各创始股东签订的《股东协议书》,创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及后续向开科有限继续出资以调整相关差异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

  4、查阅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会、股东会等决议文件、股权激励计划、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等,确认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

  5、获取迟立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和代持协议,查阅了迟立辉收取激励对象认购价款的银行流水。

  1、**有限设立初期,工商登记持股票比例与实际享有权益比例存在一定的差异的原因系考虑到冯艳芳和宏骏科技系外部投资人,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各创始股东一致认为其应当溢价出资,《股东协议书》约定,上述两位股东按照约定持股票比例(即冯艳芳、宏骏科技比例与秦川相同)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而工商登记层面,冯艳芳、宏骏科技分别持有开科有限100万元注册资本并登记相应股权比例。后续通过公司各创始股东合计追加投资1,300万元,冯艳芳和宏骏科技各自将其持有的17.373万元(100万元与82.627万元之差)出资额无偿、按各方约定的持股比例转让给全体创始股东,以实现了差异调整和事实代持解除。各方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2、**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审计报告调整使得净资产发生变动的原因系:基于谨慎性原则重新梳理各项目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情况调整了收入和成本;补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其他应收坏账准备、因调整收入导致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余额和账龄变动,重新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根据权责发生制以及受益原则调整成本费用而调整期间费用和经营成本;因调整以上事项重新计提所得税费用。由于经审计后的净资产调整对股改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产生了影响,评估结果相应随之调整。

  3、发行人已对设立以来形成的股份代持、股权激励相关情形进行进一步梳理,并严格依据相关规则、指引进行了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

  1、**有限设立初期,工商登记持股票比例与实际享有权益比例存在一定的差异的原因系考虑到冯艳芳和宏骏科技系外部投资人,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各创始股东一致认为其应当溢价出资,《股东协议书》约定,上述两位股东按照约定持股票比例(即冯艳芳、宏骏科技比例与秦川相同)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而工商登记层面,冯艳芳、宏骏科技分别持有开科有限100万元注册资本并登记相应股权比例。后续通过公司各创始股东合计追加投资1,300万元,冯艳芳和宏骏科技各自将其持有的17.373万元(100万元与82.627万元之差)出资额无偿、按各方约定的持股比例转让给全体创始股东,以实现了差异调整和事实代持解除。各方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2、发行人已对设立以来形成的股份代持、股权激励相关情形进行进一步梳理,并严格依据相关规则、指引进行了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

  首次申报时,发行人已经在《关于公司成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中充分披露了公司成立初期股权比例差异的形成过程、原因背景及调整过程。由于各方未签署过委托出资并代持股权的相关协议,均为自身名义直接出资,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意思表示,发行人未将上述情形界定为冯艳芳和宏骏科技事实上代全体创始股东持有股权;后续追加投资及调整股权比例,实质系股东间权益调整到和约定持股票比例一致,并解除事实代持。经检查指导和审慎研判,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二十、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权代持情况”补充披露了事实上形成代持的原因、演变过程及解除过程。

  首次申报时,发行人基于股权激励实施安排,将迟立辉代为持有和管理激励份额认定为迟立辉代激励对象持有部分股权,并详细披露了代持形成的原因、演变过程及解除过程。鉴于相关股权激励下的代持协议并未最终执行完毕,发行人补充明确前述关系为迟立辉代为收取认购价款的代收关系,并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二十、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权代持情况”及“第四节/十八、发行人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职工持股及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披露了相关联的内容。发行人亦对相关报告期前的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已进行了相应调整。

  此外,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已根据检查指导和审慎研判,分别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公开披露专项核查意见》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公开披露专项核查报告》补充界定了发行人上述事实代持和实质代收事项。

  申报会计师已对报告期前的上述股权激励进一步细化调整授予日和按照有隐含服务期分摊,因调整股份支付费用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为:调增管理费用6.29万元,并相应调整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对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为:调增管理费用2.72万元,并相应调整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对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为:调增管理费用6.84万元,并相应调整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相关调整事项对报告期净利润影响金额较小,经调整后,相关会计处理正确。

  (1)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包括时点法与时段法,收入确认依据包括验收单/验收报告、工时结算单及根据合同条款期限约定分期确认收入。发行人未详细说明收入确认的相关流程与内部控制。

  (2)部分合同显示,发行人交付的软件包含多个子系统、子模块。发行人基本的产品介绍中称,部分产品的子系统可作为独立系统来进行销售,支持单独部署。

  (3)发行人部分验收单存在多人签字且多人签字时点跨期的情形;部分合同存在约定“整体验收”的情形,发行人以“阶段性验收”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

  (4)发行人将运维与数字化咨询服务合并作为一类业务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该项业务收入分别是638.92万元、510.24万元和550.91万元;同时,公司软件开发技术服务项目大多在验收后提供一年的免费质保期服务,发行人未充分说明免费质保期服务与运维服务的差异。此外,2022年度发行人运维与数字化咨询服务的收入占比仅为1.22%,别的金融软件企业如衡泰技术、顶点软件等运维服务收入超过10%。

  (5)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存在少量收入、费用确认跨期问题。审计机构未对跨期情况做充分关注和核查。

  (1)区分业务类型,说明收入确认的相关内部控制,基本的产品和客户验收的具体流程、内容、形式和周期,相关收入确认的内外部证据,相关证据是否表明客户已正式验收且无异议,各期客户签章、签字的比例,收入确认依据的充分性。

  (2)说明各子系统、子模块与合同整体的关系,交付各子系统、子模块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

  (3)列示报告期内验收单存在多人签字且跨期的项目、以“阶段性验收”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的项目,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

  (4)说明运维服务的开展模式,与免费质保期服务的差异,运维与数字化咨询服务收入占比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不是真的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5)说明现场检查发现的少量收入、费用跨期事项的详细情况、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自查是不是真的存在其他收入、成本、费用跨期的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收入真实性和截止性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说明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进度。

  1、访谈运营管理中心、财务部相关负责人,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其设计是否有效,了解公司主要产品和客户验收的具体流程、内容、形式和周期;

  2、查阅公司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明细表,核查公司各业务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内外部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客户根据其内部管理流程出具的签章、签字(含会签)或邮件形式的验收文件、工时结算单等,判断相关证据对于收入确认是否充分;

  3、获取公司报告期内合同中约定包含多个子系统、子模块的情形的销售明细,查阅主要项目的销售合同、验收文件,判断各子系统、子模块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以及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

  4、查阅华夏银行零售移动金融圈运营服务项目的销售合同和验收文件,获取报告期内光大银行和光大理财的销售明细并抽样查阅其销售合同和验收文件,对上述客户执行函证、访谈程序,确认其对于验收时间和验收金额的依据,判断其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

  5、访谈运营管理中心、财务部相关负责人,了解公司运维服务的开展模式、与免费质保期服务的差异以及运维与数字化咨询服务收入占比较低的原因,判断其合理性及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6、访谈财务部相关负责人,了解现场检查发现的少量收入、费用跨期事项的具体情况、发生原因以及整改情况,查阅公司制订的《财务报销制度》《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并核查其执行情况。

  1、公司从内控流程上严格规范了公司的收入确认流程,能够保证收入确认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主要产品和客户验收的具体流程、内容及形式(包括盖章、签字(含会签)及邮件)和验收周期视客户内部验收的程序确定,相关收入确认的内外部证据已表明客户已正式验收且无异议或对前期工作量的确认且无异议;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较高比例的盖章相符回函比例,公司收入确认的依据具有充分性;

  2、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合同中子系统、子模块是否具有区分报价单独销售、是否约定合同整体验收来确定所交付的各子系统、子模块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收入确认时点具有准确性;

  3、报告期内,验收单存在多个日期且跨期的项目为华夏银行零售移动金融圈运营服务项目,公司根据验收单上不同审批流程落款孰晚的日期来确认收入,上述验收时点系经函证、访谈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谨慎性的相关要求,收入确认时点具有准确性;报告期内光大银行和光大理财在客户“阶段性验收(第二阶段)”后确认收入,主要系:(1)阶段性验收(第二阶段)至整体验收期间的试运行期实质为免费维护期(质保期)的概念;(2)上述以阶段性验收(第二阶段)确认收入的项目,其客户已经取得了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此阶段公司已获得合同金额绝大部分的收款权,满足收入确认条件;(3)客户的整体验收仅是一项例行程序,且阶段性验收(第二阶段)后发生的成本极小;(4)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已对光大银行、光大理财报告期内相关项目的验收时间和验收金额通过函证、访谈形式进行确认。因此公司上述项目采用阶段性验收(第二阶段)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确认时点具有准确性;

  4、运维服务与免费质保期服务在合同性质、具体业务内容和会计判断方面均存在差异,该类型业务收入占比低于顶点软件等证券业软件公司,高于天阳科技等银行业软件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情况基本一致;报告期内,运维与数字化咨询服务均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5、现场检查发现的少量收入、费用跨期事项系偶发事项,金额较小,公司已对上述相关跨期情形进行整改调整;经自查,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别的收入、成本及费用跨期情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报告期内得到了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1)访谈运营管理中心、财务部相关负责人,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并选取关键控制点执行穿行测试和抽样测试,包括销售合同、验收单/验收报告、工时结算单、银行回单等内外部证据,评价发行人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执行,以及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第三方信息平台查询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基本工商信息,重点核查和了解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及董监高等情况,检查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3)选取主要客户执行函证程序,取得了主要客户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客户地址,并对客户地址进行查验后向客户通过快递发送函证的方式确认客户销售收入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针对收入的函证情况如下:

  (4)选取主要客户执行访谈程序,确认销售情况、合作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确认客户销售收入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报告期内,针对收入的访谈情况如下:

  (5)执行收入截止性测试,采用抽样的方式,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个月确认的销售收入进行测试,核对至销售合同、验收单/验收报告、工时结算单等内外部证据,评估了销售收入是否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截止报告期各期期末,期前期后核查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确认的会计核算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收入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截止性问题。

  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公司存在少量收入、费用确认跨期问题,发行人已进行了全面整改,主要包括:

  (1)调整披露信息:发行人已对上述涉及跨期的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予以更新,由申报会计师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并据此修改全套申报文件,修改后不会对信息披露造成重大影响;

  (2)完善内控管理:发行人已进一步组织对《财务报销制度》《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的内部人员培训,自查报告期内不存在另外的收入、费用确认跨期问题;

  (3)加强核算规范:发行人内部已进行问题复盘,通过深入剖析问题产生原因,进一步明确财务核算要求,规范核算流程,组织对财务人员培训等多项措施,财务核算质量得到进一步加强。

  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公司存在少量收入、费用确认跨期问题,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已进行了全面整改,主要包括:

  (1)完善核查程序: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已进一步完善截止性测试抽样方法;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一个月的出售的收益进行测试,核对至销售合同、验收单/验收报告、工时结算单等内外部证据;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费用,检查相关发票真实性、实际归属期间等审计证据;报告期内的截止性测试程序进行得较为充分,不存在其他收入、费用跨期的情形;

  (2)调整披露信息: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与发行人进行了解和沟通,更加谨慎、合理地反映报表数据,对相关报表项目进行了更正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正确地列报,并更新了全套申报文件。根据检查指导意见涉及的费用跨期调整事项具体如下:

  ①发行人2019年12月发生的一笔快递费,于2020年1月10日收到发票,公司未在费用的实际归属期间将费用进行计提导致费用跨期,该调整事项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为:调减管理费用12,289.62元,调增所得税费用1,843.44元,调增期初未分配利润10,446.18元;对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

  ②发行人开始研发的云代发(放薪通)项目,相关研发支出未按期计入研发费用,而是在2021年研发完毕后一次性计入2021年度的研发费用,该调整事项对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为:研发费用跨期472,721.92元,所得税费用跨期70,908.29元,相应调整未分配利润401,813.63元等;对2022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

  (3)加强底稿复核: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加强了底稿检查程序与质量控制复核,及时更新了相关底稿。

  (1)发行人盈利模式分为软件交付成果验收模式和软件外包工作量模式,其中以软件交付成果验收模式为主,但未披露具体占比情况。发行人认为,成果验收模式所研发的原型产品具有不断随着创新需求快速迭代的核心功能,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发行人与部分客户的合作模式中同时包括软件交付成果验收模式与软件外包工作量模式。

  (2)软件交付成果验收模式下,发行人综合考虑项目产品构成、定制化难易程度以及产品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进行一定比例的浮动定价。

  (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8,428.16万元、37,173.84万元和45,325.78万元,“资管新规”、“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等政策对发行人收入增长具有促进作用。

  (4)报告期内,发行人第四季度收入的占比分别为63.05%、52.76%和51.82%。

  (5)现场检查发现,审计机构部分审计事项底稿记录不充分,如对金额大于重要性水平的客户(光大银行、重庆农商行、山西银行等)未进行函证,直接执行替代审计程序,底稿未记录不函证的原因;对中信银行应收账款和收入的函证仅包含理财分销平台项目,未将理财代销机构联调项目应收账款和收入金额纳入函证,底稿未记录原因;部分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回函未加盖被询证者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而是部门章,底稿未记录原因及有关说明。

  (1)说明报告期各期验收法、工作量法对应项目的收入金额、占比及毛利率,主要客户及代表性项目,对同一客户存在两种服务模式的原因。

  (2)结合验收法、工作量法两种服务模式的差异及区分标准,以及与银行客户系统开发需求的匹配性,进一步说明验收法为主服务模式的形成背景,申报材料所称验收法“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的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工作量法为主的服务模式存在差异的原因。

  (3)举例说明产品定价的具体方式,原型产品、功能模块的标准定价及与最终交付客户产品的关系,产品是否具有使用期限,产品升级迭代方式,是否均为付费升级。

  (4)说明“资管新规”“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等政策对发行人业务的具体影响,政策出台与发行人产品升级迭代的匹配性,未来市场规模增速是不是真的存在下降的风险。

  (5)结合报告期内覆盖客户数量、软件销售数量、产品单价、版本升级迭代情况、项目执行周期等,量化分析各产品收入变动的合理性。

  (6)逐月分析第四季度收入、毛利率、项目周期及验收工作量情况,与前三季度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的合理性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说明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进度。

  1、查阅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表,复核报告期各期软件交付成果验收模式、软件外包工作量模式对应项目的收入金额、占比和毛利率情况,以及主要客户及代表性项目;访谈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负责人、相关客户,了解公司对同一客户存在两种服务模式的原因;

  2、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软件交付成果验收模式、软件外包工作量模式差异及区分标准;访谈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软件交付成果验收模式为主服务模式的形成背景,与银行客户系统开发需求的匹配性,软件交付成果验收模式存在一定先发优势的依据,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软件外包工作量模式为主服务模式的差异原因;

  3、访谈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公司软件产品的定价政策,原型产品、功能模块的标准定价及与最终交付客户产品的关系;

  4、查阅相关政策法规,访谈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了解“资管新规”“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等政策对公司业务的具体影响,政策出台与公司产品升级迭代的匹配性,未来市场规模成长性等;

  5、查阅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表,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客户数量、合同数量、合同单价、版本升级迭代情况、项目执行周期情况对于公司收入变动的原因,并分析其合理性;

  6、查阅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表,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第四季度各月及与前三季度在收入、毛利率、项目周期及验收工作量上存在差异的原因;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以及按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占比较高的软件公司的公开披露资料,与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占比情况进行对比,核查发行人收入的季节性特征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公司报告期内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收入中软件交付成果验收模式和软件外包工作量模式两种模式的业务收入金额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软件交付成果验收模式整体毛利率平均水平会相对软件外包工作量模式更高;公司客户基于其开发需求的具体特征对应着不同服务模式的选择,因此同一客户存在两种服务模式在业务特征和实践经验中均具备其合理性;

  2、软件交付成果验收模式、软件外包工作量模式两种服务模式的核心差异及区分标准为客户是否存在成果验收环节,两种模式在交付内容、构建主导方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公司形成以软件交付成果验收模式为主的业务模式,主要系基于过往深厚的行业积累、对相关业务的深刻理解,形成了持续升级迭代的原型产品、灵活组合的功能模块以及利用相关技术平台可以完成高效定制化开发的能力,使得客户与公司建立合作一般系为了购买相应产品、仅需对开发成果进行验收,故逐步形成以软件交付成果验收为主的业务模式;

  3、软件交付成果验收模式下,公司综合考虑项目产品构成、定制化难易程度以及产品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进行一定比例的浮动定价;公司交付给客户的产品可供客户无期限使用,产品的升级迭代包括对于原有功能模块的升级改造、以及购买新的功能模块两类,均为付费升级;

  4、“资管新规”“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等政策为发行人所在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保障,发行人产品升级迭代也在不断满足持续出台的政策需求;伴随着银行IT投入不断增加并向财富管理及支付清算等业务领域侧重,财富管理、支付清算业务本身的高速、长期健康发展,以及国家鼓励下金融信创的深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相关业务系统领域的逐步广泛应用,公司所在市场规模具备长期增长的潜力;

  5、结合公司收入口径下覆盖客户数量(单体口径)、合同数量、合同单价、版本升级迭代情况、项目执行周期情况来看,公司各产品的收入变动情况具有合理性;

  6、收入方面,第四季度收入呈现较为明显的季节性差异,主要受客户内部管理流程及第四季度按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占比较高所致;毛利率方面,第四季度各月毛利率差异主要系个别高毛利率项目所致,第四季度与前三季度毛利率差异主要受软件交付成果验收模式收入占比和短期宏观因素影响;项目周期和验收工作量方面,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季度各月和前三季度项目平均执行周期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对应投入工作量与验收收入金额具有匹配性。

  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进度具体如下: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1,812.61万元、11,484.69万元和12,694.91万元,由项目相关的职工薪酬、租金、差旅费、办公费等构成,发行人未披露其具体构成。

  (2)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个别项目进展缓慢,存在减值迹象,但发行人未对相关项目计提跌价准备。审计机构未对部分项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进行审慎核查。

  (3)发行人对部分项目拆分成若干子项目并单独立项,但以项目整体进行跌价准备的测算。

  (1)列示各期末存货中主要项目情况,对应客户、项目内容、签约时点、累计投入及预计总投入、项目预计收入、期后结转时间等,说明期末存货成本构成及与营业成本构成的差异及原因。

  (2)列示存货的库龄情况,说明库龄超过1年的项目情况及超过1年未结转的原因,相关项目是否已与客户签署合同,是否存在无法结转的风险,未对个别进展缓慢项目计提跌价准备的合理性。

  (3)结合项目周期、库龄、项目预计成本估算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4)说明对于子项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式,子项目单独测算存在跌价但整体测算不存在跌价的具体项目及合同情况,相关跌价准备计提方式的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说明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进度。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存货成本构成明细表及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构成明细表,对比分析两者的构成差异,结合存货中主要项目情况分析差异的合理性;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库龄情况明细表,了解库龄1年以上的存货未结转的原因以及合同签署情况,分析判断是否存在无法结转的风险;了解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相关的会计政策分析发行人未对个别进展缓慢项目计提跌价准备的合理性;

  3、对项目的执行周期和存货库龄情况进行核查,了解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相关的会计政策,获取发行人编制的存货跌价准备测算表,复核发行人在存货减值测试中所使用项目预计成本等关键要素是否合理、存货减值计算过程是否正确;

  4、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定期报告,对比分析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同履约成本跌价准备计提方式与计提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1、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存货成本主要由职工薪酬、项目实施费用和技术服务费构成。发行人期末存货成本构成及与营业成本构成不存在重大差异;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库龄主要集中在2年以内。截至报告期末,库龄超过1年的主要项目未结转的主要原因系:项目复杂度高或分阶段实施,按规划项目实施周期长于1年;客户验收流程复杂;项目实施过程中,客户项目需求/负责人曾发生变化或受短期宏观因素影响等,具有合理性。库龄超过1年的主要项目预计无法结转风险较低,且发行人已足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除经检查指导,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与贵州银行合作开展项目已全额计提跌价准备外,其他相关项目预计无法结转风险较低,预计合同金额可全部收回,以合同金额作为预计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具有合理性,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3、发行人期末存货库龄分布情况与项目平均执行周期相符,项目周期、库龄、项目预计成本估算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谨慎;

  4、报告期内,子项目单独测算存在跌价但整体测算不存在跌价的具体项目主要系合同中对各子项目进行单独拆分,但合同未规定子项目单独验收或合同未对各子项目进行拆分或发行人从内部管控角度为目的进行的拆分。因此,上述项目的子项目仅能够从整个合同口径下判断项目是否存在减值情形,经测算,资产负债表日子项目单独测算存在跌价但整体测算可变现净值高于其成本,不存在跌价情形,无需计提跌价准备,会计处理具有合理性。

  发行人已对贵州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管理系统(统一门户、数据落标需求)项目和贵州银行理财综合销售系统(统一门户、数据落标需求)项目(以下统称“贵州银行项目”)在合理期间足额计提了跌价准备。

  同时,保荐人和审计机构也已对相关项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进行审慎核查,进行了全面整改,主要包括:

  (1)全面梳理报告期内的存货项目,针对库龄1年以上的项目了解项目未结转的原因以及合同签署情况,对项目的可回收性进行审慎分析,结合项目实际进度、推动情况、客户和业务人员的反馈、期后事项等因素重新复核预计可回收金额、预计总成本等存货跌价测试关键指标的准确性、可靠性;

  (2)结合销售及收款循环业务流程、项目实施管理流程以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了解发行人对在执行项目的过程管理和监控措施,对大额库龄1年以上的项目补充完善检查项目进度跟踪日志或者项目过程沟通文件等证实进度的支撑性证据,确认项目是否存在非正常性停滞或取消情况;

  (3)通过执行以上程序,针对测试发现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项目,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已实际发生项目成本的差额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详细情况为:在2021年度开始补充计提贵州银行项目存货跌价准备,该事项对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为:调减存货193.65万元,调增资产减值损失193.65万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29.05万元,调减所得税费用29.05万元;对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为:调减存货196.52万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29.48万元,调增资产减值损失2.87万元,调减所得税费用0.43万元,调减期末未分配利润164.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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