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资讯新《公司法》实施前为何减资与如何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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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即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且要求注册资本五年实缴到位,这倒逼很多公司,不得不考虑以减资方式,而降低或避免未来实缴资本的义务。

  实践中,企业减资出于多种原因,包括:为提升股东资金使用效率而减资、为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而减资、为消灭巨额出资义务而减资等。

  新《公司法》公示后,实务中,大量中小企业的股东、负责人以及债权人对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即“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所带来的担忧和困惑,也即“为消灭巨额出资义务而减资”情形。”

  显然关系涉及到债权人,因为股东出资义务减弱,势必影响债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因此,该种情形下的减资必然需要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企业应避免因新《公司法》出台后各种社会舆论带来的焦虑而做出违法减资行为,毕竟新公司法的实施日期是2024年7月1日,这本身就是考虑旧法新法衔接而给出合理的应对期限;同时应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具体的减资流程如下:

  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主要应包括减资的目的和原因、减资的类型、减少注册资本的金额、减资的股东、减资对价或者作价的方法、减资对价的支付方式等。

  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修改章程的事项、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事项,此外,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法律对于注册资本有最低限制的,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减资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减资基准日、减资方式、减资对价的支付方式、减资基准日前的债务清单以及主要债务详情、人事调整、税务筹划等,以上内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能够准确的通过具体减资方案作出适当增加和减少。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通知”和“公告”用“并”字连接,表明二者非择一关系。通知和公告缺一不可,在通知了已知债权人的基础上还有必要进行公告。

  此处“通知”和“公告”系针对不一样类型债权人,“通知”针对的是已知且能取得联络方式的债权人,书面通知的形式包括以快递方式邮寄送达的书面通知、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等形式向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发出的电子形式的书面通知。

  而“公告”针对的是无法联络上的债权人和不特定潜在债权人。公告作为一种拟制通知方式,是对直接通知的补充和完善,只有在无法直接通知时,公告才被作为一种替代方式使用。

  实践中对公告应在哪种级别的报纸上刊登也有不同的操作,但是,可以参照适用公司解散清算事宜的公告要求,即“依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另外,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告减资的,可免于提交登载减资公告的报纸材料。

  其二,留存收益的分红,则视企业的税籍而不一样,居民企业免税,非巨居民企业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减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均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税。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对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