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被稽查!罚款超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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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和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以虚开研发费用发票为手段,虚列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认定为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筑税一稽处〔2022〕2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经对你单位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做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你单位2019年至2020年度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云南玉溪市敏华达科技有限公司开具3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营业收入343,971,258.48元;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奉新辰星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的39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研发费用”明细科目,造成虚列研发费用39,270,560.00元。

  你单位采取上述手段,违反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之规定,骗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和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少缴增值税39,674,190.74元,企业所得税121,480,400.58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应缴未缴的增值税39,674,190.74元,企业所得税121,480,400.58元。

  ①增值税:你单位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的超增值税税负的退税款39,674,190.74元。

  ②企业所得税:你单位2019年至2020年申请享受软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21,480,400.5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解缴之日止按日依法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依规定进行有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对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决定书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76号5楼514室)领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税一稽罚〔2022〕8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你单位于2017年01月01 日至2020年08月31日检查相关税种的情况做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1、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3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码5200192130,发票号码0098、0098、0098;码5200193130,0017、0017、0436、0436、0441,金额累计366,820,497.37元,税额累计47,686,664.43元,价税合计累计414,507,161.80元),取得的39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码:4,发票号码:4133;4133,价税合计5,019,000.00元;码:4,发票号码:2408;码:4,发票号码:4133,价税合计3,000,000.00元;码:4,发票号码:4133;4133,价税合计5,008,500.00元;码:4,发票号码:4133,价税合计1,607,500.00元;码:4,发票号码:3005,价税合计2,565,000.00元;码:4,发票号码:3005,价税合计 2,443,110.00元;码:4,发票号码:3005,价税合计2,565,000.00元;码:4,发票号码:3005,价税合计2,572,500.00元;码:4,发票号码:2201,价税合计5,000,000.00元;码:4,发票号码:4126,价税合计2,553,900.00元;码:4,发票号码:4126,价税合计2,553,550.00元;码:4,发票号码:4054;4055,价税合计2,182,500.00元;码:4,发票号码:3092,价税合计2,200,00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不能享受增值税税负超3%即征即退政策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你单位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和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以虚开研发费用发票为手段,虚列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认定为偷税。

  1、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走逃失联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申报表、发票领购与开具情况表等相关证据资料,综合判定你(单位)对外开具、收受发票的行为属虚开发票行为。

  2、根据公安机关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大队提供讯问笔录复印件、《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证据资料,综合判定你(单位)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和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以虚开研发费用发票为手段,虚列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认定为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对你单位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少缴的增值税39,674,190.74元,企业所得税121,480,400.58元处一倍的罚款161,154,591.32元。上述共计罚款161,654,591.3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61,654,591.3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决定书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76号5楼514室)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