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方针的规则:“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技能转让、技能开发,是指《出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能”、“研制服务”范围内的事务活动。技能咨询,是指就特定技能项目供给可行性证明、技能猜测、专题技能查询、剖析点评陈述等事务活动。
与技能转让、技能开发相关的技能咨询、技能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许受托方)依据技能转让或许开发合同的规则,为协助受让方(或许托付方)把握所转让(或许托付开发)的技能,而供给的技能咨询、技能服务事务,且这部分技能咨询、技能服务的价款与技能转让或许技能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存案程序。试点交税人请求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能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交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确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阅定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检。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方针除已规则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方针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履行。假如试点交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现已依照有关方针规则享用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下税收优惠方针期限内,依照本规则享用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的规则:“本告诉附件规则的内容,除还有规则履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履行。”
企业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怎么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不计划享用研制费用加计扣除方针,今后还可以享用吗?
我是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因为对新出台方针不熟悉,2023年5月25日为客户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5月实践月出售额为15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出售收入,我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回收已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还可以享用3%征收率出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方针吗?
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每月出售额在10万元左右,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承认本月是否可以享用月出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方针,请问我要享用本年新出台的小规模交税人优惠方针,应怎么开具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
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依照习气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实践月出售额未超越10万元,请问我可以享用免税优惠方针吗?